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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部分有修改


編輯:2021-06-09 09:08:42

 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(yōu)化服務改革,3月27日,國務院公布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(guī),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行政法規(guī)進行了清理。其中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》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刪除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:“本條例所稱船員,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,包括船長、高級船員、普通船員。”

刪去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。

  第九條改為第五條,修改為:“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。

  “申請船員適任證書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“(一)年滿18周歲(在船實習、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)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;

  “(二)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;

  “(三)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。

  “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、特殊培訓,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,并且任職表現(xiàn)和安全記錄良好。

  “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的,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(yè)外語考試。”

  第十條改為第六條,修改為:“申請船員適任證書,可以向任何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(fā)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,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(guī)定條件的證明材料。對符合規(guī)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,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(fā)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及船員服務簿。”

  第十一條改為第七條,修改為:“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(qū)(線)、船舶類別和等級、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。

  “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。

  “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、住所、聯(lián)系人、聯(lián)系方式、履職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
  “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(fā)生變更的,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”

 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、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三條,將其中的“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(xiàn)”修改為“履職情況”。

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、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、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,刪去其中的“船員服務簿”。

  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二條,刪去其中的“船員服務簿”。第四項修改為:“(四)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、船員法定文書的”。第五項修改為:“(五)隱匿、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、船員法定證書、文書的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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